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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你公司虚假宣传案已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兰城工商检催告字〔2018〕B-01号)。本局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城工商处字【2017】第84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兰州农商银行金城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兰州市城关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账号:010030122000007134)缴纳:1.罚款100000元;2.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605室
联系电话:0931-8157119
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