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8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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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严重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对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用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可以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5月16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送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信用信息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可以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并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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