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7年11月16日
第06版:政经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接1版)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同时,民办学校要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实施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达到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此外,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社会力量投入民办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要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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