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7年11月16日
第01版:头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11月15日记者获悉,《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要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意见》确定,全省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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