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7年10月18日
第03版:要闻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12月起实施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张丽丽)10月17日记者获悉,《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要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办法》提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可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市(州)和多灾易灾县人民政府应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管理人员,在多灾易灾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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