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17年09月06日
第01版:头版

我省下发实施意见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购药渠道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9月5日记者获悉,《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省要推进医药分开,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意见》提出,全省要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平台”,将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纳入平台登记备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平台信息向社会公开查询,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让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监督。

《意见》确定,全省要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同时,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并与医保支付挂钩。推进“三医”联动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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