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1年11月26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签遗赠扶养协议却又拒养,如何维权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签订协议的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这与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约定了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单方面赠与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遗赠扶养协议可与谁签订

原《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对孤寡老人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生活的保障,《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居委会、养老机构都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这也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多选择。

在上述案件中,张大爷妻子早逝且没有儿女,小李也不是张大爷的继承人,二人是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赠与人能否收回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特殊的协议,扶养人的核心义务是负有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的核心义务是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考虑到本协议的特殊性,在受扶养人去世前主要约束的是扶养人,如果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和扶养约定要求的,受扶养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理由行使协议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小李获赠房屋系因与张大爷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并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大爷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张大爷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依法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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