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张某和郑某等人在单位篮球场内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张某与郑某面部发生接触,张某的上前牙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上前牙一处三分之一折断,张某随后就医治疗。事后,郑某向张某给付了2000元补偿金,但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14901.08元。请问,张某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张平
张平同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运动过程中,队员之间互相激烈对抗,身体接触带来碰撞伤害属常见现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运动存在的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张某自愿与他人参加篮球运动,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故郑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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