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0年10月30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帮你支招

    欠条约定精神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借给朋友3万元并签下借条,朋友在借条上写下如果未按期还款,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现在借款逾期半年了,朋友分文未还。请问,我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朋友返还3万元本金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吗?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民间借贷合同中,守约方无权向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你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失费l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可以申请解封房产吗

    小洪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执行小洪名下一套房产过程中,小洪的父母老洪、老宋以该房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他们负担、房子只是借用小洪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封该房产。请同,小洪父母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由此可见,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小洪是该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揭贷款合同方,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小洪所有。老洪、老宋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替前妻还债后能否向其追偿

    我和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向朋友借款2万元。在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对债务进行了分割,由我偿还信用社借款3万元,由前妻偿还朋友借款2万元。离婚后,我偿还了信用社的借款3万元,但前妻拒不偿还朋友借款。无奈之下,我替前妻偿还欠朋友的2万元债务。请问,我能否向前妻追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对夫妻共同债务向婚姻当事人双方主张权利,但一方婚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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