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0年02月21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承包企业保洁业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经人介绍与某企业后勤部门签订3年期协议,双方约定,刘某个人承包该企业家属院的路面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费用按年计算、每季度预付年度总费用的25%;刘某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行配备车辆、工具;刘某应确保家属院环境整洁、垃圾清运及时。3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刘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人事、考勤管理。而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约定,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案中,从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确认费用按年计算、刘某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行配备车辆、工具:刘某的主要义务为确保环境整洁、垃圾清运及时。可见,刘某的“保洁工作”完全处于灵活、自主的状态,并不受企业管理;企业仅从结果上要求刘某确保整洁。显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某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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