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0年02月21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保姆在雇主家因病死亡其家属索赔18万元

    保姆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病死亡,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保姆在雇主家中死亡引发的案件。

    去年1月,李萍(化名)受雇于八旬老人张何(化名),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6月的一天清晨,李萍突发疾病晕倒在张何家中,老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求救。但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李萍已无生命体征。

    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李萍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后李萍之子与张何协商赔偿一事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张何赔偿18万元。

    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原告坚持认为,其母亲在被告家中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称李萍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法官调解,原告对于诉请的18万元赔偿数额始终没有让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李萍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李萍在受雇期间因病死亡,虽然张何对李萍的死亡无过错,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何作为劳务受益人,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可以对李萍死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外法官提醒,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保姆)签订合同时,应查看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劳动资质等,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将要从事的工作;雇主应及时关注家政服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在家政服务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当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及时联系家政服务人员的家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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