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10月18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问答

    基层工会为什么要逐级上解工会经费?

    答: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履行职能的基本条件。《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的工会经费是整个工会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如果工会经费只留基层使用,那么上级工会组织就没有经费来源,就不能开展工作,也不能为职工办实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逐级上解工会经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并没有脱离职工工资附加这一范畴,不是乱摊派,更不是乱收费。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逐级上解工会经费,也是工会财务纪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应将逐级上解工会经费当成负担。

    有关单位截留、挪用和拒缴工会经费怎么办?

    答:《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收缴提供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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