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8月09日
第01版:要闻

【法援在行动】退休返聘员工被解聘可否要求双倍赔偿

    本报记者 范建设

    老王今年年满60岁,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退休待遇,后被某物业公司聘任担任保安员,但工作没多久,物业公司却辞退了老王。那么,老王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单位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那么,退休返聘员工被解聘可否要求双倍赔偿?带着这一问题,记者日前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孟法官分析说,老王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如果在返聘后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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