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7月12日
第01版:要闻

【法援在行动】因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范建设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法律对劳资双方的硬性要求,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芳芳2016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单位人事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芳芳于2017年5月31日离职,后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答辩称芳芳作为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其未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故意行为,单位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芳芳的诉讼请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归责性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观点。

    实践中倾向于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过错责任,即只有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过程中存在过错才须承担责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原因所致,则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责任。因为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过错责任兼具惩罚和补偿双重功能,而无过错责任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考量,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退一步讲,即使将该制度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在劳动者存在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免除“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本案中的芳芳作为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岗位职责,在此种情况下,其未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无从得知也很难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其自身。故法院判令某公司无需向芳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高管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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