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5月17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案例提醒】谁该为他的死负责

    徐明驾驶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事故死亡,货车是赵亮的,但是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徐明的父母应该找谁要赔偿呢?

    2013年12月,赵亮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赵亮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重型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车辆以公司的名义登记上户,产权仍属于赵亮。此后,赵亮雇用了徐明当司机拉货运货。

    2015年5月22日中午,徐明驾驶车辆行驶到某村水泥管桥上时,将桥面压塌发生翻车,徐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出事后,徐明的家属就找到赵亮,赵亮支付了丧葬费后,就以徐明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其他赔偿。徐明去世后,妻子带着孩子离开了家,徐明的父母只有这一个儿子,老两口无奈之下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老徐夫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律师会见了老徐夫妇了解案情。经过分析,律师先找到了赵亮挂靠的某公司,公司负责人称:虽然徐明驾驶车辆与公司为挂靠关系,但具体运营和收入都由赵亮掌控,工资也是赵亮发,因此徐明并非公司职工,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徐明受雇于赵亮,但赵亮是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如果能追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来获赔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因此,在征得老徐夫妇同意后,律师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徐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可是公司不服裁决起诉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从公司领取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条路走不通,律师决定转变思路,经了解赵亮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律师将赵亮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老徐夫妇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70余万元。

    庭审中,赵亮辩称:老徐夫妇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徐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赵亮推卸责任的说法,律师反驳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亮对于徐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应当进行理赔。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老徐夫妇所受的损失,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的责任外,其余损失由赵亮承担3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赵亮赔偿12万余元。

    提酲:该货车虽然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具体运营和管理都由赵亮掌管,徐明的工资也是赵亮发放,因此徐明与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与赵亮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赵亮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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