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5月17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维权热线】女方婚后迁居是否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维权热线:

    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6亩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张某与王某共同承包的6亩责任田因张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种着。现张某能起诉要求其前夫王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吗?王红

    王红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张某虽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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