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5月17日
第01版:要闻

【法援在行动】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如何主张

    本报记者 范建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于规范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但在现实用工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强制性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敏敏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某公司与其签订了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敏敏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1日敏敏离职,随后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支持敏敏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不予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进行了分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12个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无需再给一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敏敏和某公司之间原劳动合同2017年5月31日期满,则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某公司需向敏敏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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