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5月15日
第03版:文摘

民众生物信息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沈彬

    不经意之间,刷脸付费、指纹验证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将许多属于自己的、具有唯一性的面部表情、指纹、虹膜等生物信息交给外部世界,这些信息能够得到妥善保存、依法使用以及定期销毁吗?

    多年前,公众对留指纹等行为的警戒阈值比较高。比如,2010年,在教育系统推行的冬季长跑活动中,拟规定大学生长跑要通过“指纹打卡”的方式进行验证。这一规定引发舆论强烈反弹,公安部表态称:其他部门是否可以采集民众指纹,没有查到法律依据。此事遂不了了之。近9年过去了,指纹解锁、刷脸支付、虹膜扫描等生物识别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公众的警戒和抵触情绪有所弱化,但是相关的立法却迟迟没有跟进。

    技术下沉使用,很多问题便显现出来。像人脸信息被采集之后,到底归属于谁?会不会变成企业的资产,任由其买卖?如果企业倒闭、注销,如何依法销毁相关生物信息避免外泄?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把企业和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

    就在近日,美国旧金山市通过了对《停止秘密监视》条例所作的一些修订,条例强调:“人脸识别技术侵害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可能性大大超过了其声称的好处。”这意味着,美国第一个城市禁用人脸识别软件将成为现实。美国参议院也正在考虑一项监管人脸识别软件商业使用的法案。此外,欧盟在4月初抓紧公布了AI(人工智能)伦理指导方针,要求公司和政府机构在未来开发AI时应遵循7大原则。

    在我国既有的法律“大厦”之中,还没有给个人生物信息留下合适的位置。首先,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应该给大数据时代的民众个人信息留下位置,夯实生物信息作为私权的根基。其次,应该明确政府部门使用、匹配、存储民众生物信息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目前生物信息被普遍用于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领域,但是并没有法律的详细规定:如何防止被权力滥用?这方面的程序性和限制性规定,也应尽早进入立法议程。最后,对民众生物信息的财产性部分,也应该作出保障,对商业性开发的目的、范围和手段,应该有约束性规定,特别是要防止一些科技巨头滥用民众生物技术信息库的行为。(摘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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