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4月26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维权热线】辞退员工用语欠妥会不会侵犯名誉权

    维权热线:

    我的邻居吕某某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17年5月,公司因吕某某与领导发生争吵并撕毁张贴文件为由,给予吕某某书面严重警告,并以吕某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于当年6月至7月,连续4次给予吕某某书面严重警告。2017年7月,公司作出《关于对吕某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决定辞退吕某某。该《决定》使用了“斤斤计较”“被动工作”“屡次认错屡次不改”等过激词语,对吕某某的工作表现进行描述。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含平

    含平同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不应就此滥用其人事管理权,用人过程中侵害员工人格权利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机械公司公开使用言辞对员工个人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丑化了劳动者的人格,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超越了正常管理行为的范畴,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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