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4月26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帮你支招

    家政服务员与雇主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徐阿姨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阿姨需“工作”六个月,每月8000元,王家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徐阿姨主要负责产妇及婴儿的起居、饮食,“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阿姨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请问,徐阿姨的要求是否合理?她与王家的关系能否算劳动关系?

    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徐阿姨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王家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徐阿姨与王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徐阿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走后门给孩子办入学对方没办成还不还钱

    前年底,为了让孩子进入理想的学校,我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某学校员工秦某,对方说可以帮办理入学,确保孩子能顺利入校。为此,我拿给秦某5万元好处费。后因秦某没办成事,我多次索要这笔钱但都无果。最终,秦某给我打了个欠条,内容是:因招生一事欠费伍万元整,欠款人秦某,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9日。请问,我能拿这张欠条向法院起诉吗?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秦某给你出具的欠条系为你办理孩子入学而形成的,而你托关系走后门的行为及对方收款的行为均是不合法行为,故你们之间的这种纠纷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你们之间的这种纠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无法到法院起诉,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编瞎话请事假被辞退 单位的决定是否合理

    我的男友养了一条狗,前些天狗病了离不开人,他便以“在外地的姥姥病危,要回家见最后一面”为由,向单位请了一个星期的事假。他在宠物医院待了好几天,狗的病好了,他一高兴在微信上发了几张图,说了“照顾它好几天,好辛苦”之类的话。结果,微信恰巧被领导看到了,在领导的一再追问之下,男友承认“姥姥病危”是他情急之下想出的谎话。他本以为承认了错误也就算了,没想到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中“编造理由获取事假,经核实,请休事假属于旷工,旷工三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把他给辞退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有些过分了?

    答:关于事假的规定,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约定的前提是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你男朋友单位关于“编造理由获取事假,经核实,请休事假属于旷工,旷工三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无不妥,其编造理由骗取事假,且时间超过了三天,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做出辞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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