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4月03日
第01版: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从源头上保障百姓“菜篮子”安全放心

    本报讯(记者周鹏)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从农产品的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保障百姓“菜篮子”安全放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禁止使用农药捕捞、捕猎;禁止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禁止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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