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2月04日
第01版:要闻

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中新网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月31日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联合发文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通报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手法变异、欺骗性强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手段升级,有的在闹市区租用高档写字楼、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正规、连锁企业,实为骗人“陷阱”;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等新业态,混淆视听。

    近期,我国各地有多家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也令投资者为之担忧。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意见》第一条明确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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