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1月18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案例选登】大妈吵架被气死 被告判赔7万

    柳大妈和郭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郭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柳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2017年12月上午,柳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郭大妈认为柳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言辞比较激烈,最后被工友给劝住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约半小时后,郭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第三天,郭大妈死亡。之后郭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柳大妈告上法庭。

    郭大妈的家人认为,郭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因此,柳大妈应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柳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桐庐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柳大妈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柳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郭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郭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郭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郭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郭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郭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柳大妈分担10%。柳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法官提醒,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历年来发生不少。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

集团数字报刊 : 兰州晨报 | 甘肃农民报 | 陇南日报 | 天水日报 | 酒泉日报 | 金昌日报 | 张掖日报 | 武威日报 | 西和报 | 定西日报
2019-01-18 2 2 甘肃工人报 c105345.html 1 【案例选登】大妈吵架被气死 被告判赔7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