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12月14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案例提醒】产假后的“落差”

    林芳用8年的时间从一线操作工升职到采购主管,没想到4个月的产假后,岗位又回到了操作工,她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林芳从2005年9月人职到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从2005年到2013年,她用了8年的时间和努力从一名一线工人升到了采购主管。2017年林芳怀孕了,为了不耽误工作,她尽量少请假,并一直坚持到产前一周才休产假。2018年1月底,产假一结束林芳就回到公司报到,没想到原本的采购主管一职已经由公司副总接手,副总说已经给她另外安排了工作,让她到一线做操作工。8年的努力好不容易到了采购主管,没想到4个月的产假后就被打回到起点,这让林芳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在多次找副总和总经理协商没有结果后,林芳也并没有到新的岗位上班,公司因此停发了她的工资。林芳无奈之下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私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发工资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仲裁后,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林芳承担因采购不当而产生废料的相关损失。由于仲裁委未能在45日内审结案件,为节省时间,林芳主动申请办理终结,起诉至法院。

    了解了案件详细情况后,律师认为,林芳从入职后一直表现良好,从一线操作工升职到目前的采购主管亦可以证实。在林芳产假期间,原本的采购岗位被公司副总接手,副总本就分管采购工作,因此接手其工作也属正常,但产假结束后,公司非但没有恢复林芳的工作岗位,反倒让其回到一线去,这显然是违法的。

    在开庭期间,双方围绕林芳的工作起始时间、工作岗位和她被迫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这三个问题产开激烈辩论。公司代理人称林芳是2013年入职的,2005年至2013年的工龄已经买断,林芳表示从未有此事,而公司也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对方接着又提出,林芳的岗位不是采购主管,所以产假结束后安排其调岗属于正常的调动安排。律师则反驳指出,林芳的工作岗位为采购主管,不仅有工资表可以证明,而且公司曾出具过一份处罚通知书,上面明确写着林芳的岗位就是采购主管,现在公司调换岗位未得到林芳本人的同意,甚至都没有与其协商,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辩论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向林芳支付59000元赔偿金,林芳对此也表示满意。

    提醒: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对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没有不利变更;四是调动后的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是调动地点过远者,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协助。如果单位调岗是恶意的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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