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建设
2017年初,王某被某公司录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王某办理各项劳动保险。同年6月,王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一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三个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治疗终结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汽车司机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共计10万元赔偿款给付王某。
交通事故赔偿后,王某就工伤赔偿问题找公司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2017年12月,在经劳动仲裁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伤待遇赔付。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该案属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的竟合而非重复,王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互不替代。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公司给付王某工伤保险赔偿金10.2万元。
王某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了,而他又主张工伤赔偿,最后法院还支持了他的请求。针对人们的这种疑惑,记者日前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定君,邢法官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属于工伤,某公司应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该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此项赔偿费用应由公司给付。
同时,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的受伤系劳动关系外的第三人肇事汽车司机侵权造成的,其一方面可依《侵权责任法》向肇事汽车司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在此,为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合理赔偿,邢法官呼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