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9月18日
第01版:要闻

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新华社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

    《指导意见》提出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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