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9月07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解案答疑

    遭人冒名办贷款法院判银行道歉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张先生发现自己曾被人冒名申请贷款并逾期未还,致使他无辜背上不良征信记录,贷款买房受阻。张先生于是将某银行起诉到法院。

    张先生称,2015年他在北京上学期间丢失身份证,同年7月14日在公安机关补办。2017年4月,他购买住房需要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户。但在开户过程中,他发现别人以他的名义在某银行开了户,并在网上办理了贷款5900余元,且还款逾期。银行将不良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布,致使他不能办理购房贷款。因有过失信记录,亲戚朋友也不愿意借钱给张先生,导致他购房延期。

    张先生认为,由于银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开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造成别人冒名开户。在别人用他的名义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产生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使他名誉权受损。

    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撤销他的不良征信记录、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征信记录如实记录了张先生的贷款信息,经调查有张先生消费贷款一笔,金额是5999元,经核对该笔贷款是大学生综合消费贷款,该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所属高校以及相关的学生信息等,如果张先生否认贷款,那么他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也有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办理贷款所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真实有效,银行方面已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不妥。本案当中虽然签字不是张先生,但有可能是他人代签。

    据了解,在审理中,应张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卡凭证材料上3处签名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都不是张先生本人签署的。

    法院审理认为,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的故意行为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被他人冒名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发生。张先生要求银行协助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的行为是否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一般社会公众无法查阅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后,会对他办理银行贷款等日常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协助撤销张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购房约定防盗门交房变成防火门

    不久前,我购买济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房屋一套。合同附件中规定,住宅入户门为丁级钢制防盗门,开发商有权以同等质量之建筑装饰材料及设备代替。附件中还规定,卖方认为交付的房屋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如该设备未能改善到约定标准,则开发商应据实赔偿差价。该房屋实际安装的入户门是钢制隔热甲级防火门,与防盗门主锁结构大致相同,门板材料均为钢制,厚度无较大差异,具备同等品质。请问,购房约定为防盗门交房变防火门是否违约?

    答:合同约定交付“同等质量标准”入户门,应当综合合同约定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分析比较后加以认定。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虽约定入户门为钢制防盗门,同时约定开发商有权以同等质量的设备代替。该约定可以理解为入户门应当为钢制防盗门或与钢制防盗门具有同等使用性能的门。因此,将入户门换装为防火门的行为是否违约,取决于该防火门是否达到具有同等使用性能。

    本案综合从门板材料、使用功能、市场价格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不能得出该防火门品质低于一般的防盗门的结论、故不能认定开发商违反了“同等质量标准”的约定,故你请求违约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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