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9月07日
第01版:要闻

维权热线:退婚不得索要彩礼 如此约定是否有效

    去年,我和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我和父母一同去她家提亲,并给对方彩礼现金10万元及价值4.5万元的首饰。之后,我们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约定婚姻关系,或因单方面男女关系问题导致约定婚姻关系解除的,提出方或过错方需自动放弃礼金及礼物的拥有权或追索权”。然而,现在她却不愿意和我结婚。我想结束这段看不到未来的情感,请问我能否要回彩礼?张平

    张平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你的陈述,该笔钱物给付的原因系你与对方结婚,故该钱物应视为彩礼。现在你们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方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你。

    关于你和对方签订的协议,因其中将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条件,而婚姻关系属身份关系,彩礼返还属财产关系,二者不能互为条件,且此协议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故对方应把彩礼返还给你。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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