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4月20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解案答疑

    利率约定过高部分获支持

    民间借贷中往往出现为了向他人借款,不惜许以高息回报,在实际的诉讼请求中,这样的高息有效吗?2013年2月4日,被告汪某、董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用于短期周转,并且由他人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汪某,期限为30天,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4.5%,逾期偿还借款需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转账100000元给被告汪某,被告汪某、董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承诺书。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间还款,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只拿到了95500元,原告按月利率4.5%扣除了利息。后来每个月还利息,还清了50000元本金,时间是2014年。后来把货卖了,又偿还了一些款。被告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借据、承诺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为凭,应予归还。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法院亦不予采纳,原告可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汪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实收只有95500元(原告扣除利息4500元),并已偿还本金50000元及给付部分利息,因原告方未认可,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汪某、董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00000元,自2013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和其他诉讼请求。

    承租人诉车主返还补贴

    出租车车主张某与租赁使用人肖某约定政策性补贴、油补归肖某所有。而张某违反约定,领走政策性补贴、油补后不返还,肖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一出租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淮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经营。2013年9月1日张某与肖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出租车租给肖某,租期为3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年租金3.6万元……每年的油补以及政策性补贴归肖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承租该车辆进行经营。租赁期满后肖某依约将车辆返还张某。租赁期满后张某领走退回的2013年至2015年三年营业税3600元和2016年度全年油补7721元。后双方因租赁期间的营业税、油补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肖某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张某领取的租赁期内营业税、油补共计7947.36元依照协议关于“每年的油补以及政策性补贴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应当属于肖某所有,故车主张某依法应当返还给肖某。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肖某上述款项共计7947.36元。

    房产想给儿子应该怎样操作

    我的老伴去世多年,有一套房子我想留给小儿子,可是朋友告诉我,该处房产有我已去世老伴的份额,因此其他子女都有份。但这个小儿子体弱多病,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但对我一直非常关心照顾。请问,如果我想让他在我百年之后得到该房产的所有产权,应该如何操作?

    答:如果该处房产是你与老伴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前又没有立遗嘱,子女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你与所有子女均有权继承老伴的那一半房产份额,也就是说,该处房产归你与子女共同所有。如果你的子女放弃继承权,则该房产归你一人所有,你可以立遗嘱明确该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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