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4月20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劳动者提前解约需支付巨额赔偿吗

    编辑同志:

    2012年,我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即我)在职期间按照甲方(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服务期限为10年,服务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金。

    现在,我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服务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该劳动合同真的要赔公司50万元吗?

    王先生

    答复:

    第一,关于在服务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可知,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原因,只需要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自通知之日起的第31天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但与此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均未就“服务期约定与预告解除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当无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则可适用法律原则。从而,我们可以从法的价值位阶出发为该冲突找到出路。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简言之,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安全、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益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本案中,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所保护的是自由与发展,这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其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在于自由、秩序。而服务期条款所体现的是经济利益,其法律价值位阶显然低于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因此,服务期条款并不阻却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即便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也不影响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行使。

    第二,关于解除该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50万元的问题。尽管服务期条款不妨碍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条款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行为。换言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限内通过预告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益,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了限制。该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该条的措辞可知,法律对服务期违约金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高于培训费用的部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应为无效。所以,如果你提前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的金额是:你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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