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1月12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遗嘱公证 让身后事不再闹心

    孙大爷为了感谢十多年来照顾自己的张大妈,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她。可是孙大爷的儿女也拿出了遗嘱,张大妈手中的字条还能有效吗?

    2006年,50多岁的张大妈经人介绍认识了孙大爷,两人都是丧偶多年,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后,觉得彼此挺投缘,就搬到了一起搭伴儿生活,不过并未领取结婚证。从一起生活一直到孙大爷过世,一直都是张大妈在照顾他,孙大爷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但是两个孩子对老人很冷漠,常年不来看一眼。2015年12月29日,孙大爷去世,去世之前的一个多月,他给张大妈写了个字条,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遗赠给张大妈。可这个遗赠,让张大妈颇费了一番周折。

    由于孙大爷的子女不认可其父的遗赠行为,张大妈去公证处做公证,但公证处以只有一张字条无法进行公证为由,要求张大妈提供其他凭证。无奈之下,张大妈经人介绍找到律师求助。此时距离孙大爷过世已经三个月了。律师先看了孙大爷留下的字条,上面歪歪扭扭地写着“张某某细心照顾我的家,我愿意把房屋产权赠送给张某某所有,作为补偿”。从字条来看,孙大爷的意思很清楚,就是将其房屋遗赠给张大妈。但是,张大妈说,孙大爷的儿女手中也有字条,好像也是处理房子的事情。如果孙大爷的遗嘱并非这一份,而张大妈手中的字条还能有效吗?即使张大妈的字条是有效的,但当时距离孙大爷去世只有一个多月,他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如果意识不清,那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了,张大妈该如何证明自己在两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呢?

    为了确认遗赠的效力,律师告诉张大妈收集与孙大爷有关的一切东西,哪怕一张纸条也不能放过。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大妈随后向律师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材料,包括孙大爷写的“我头脑非常清醒,……以前的字据一律作废”在内的各种字条共9份,还有孙大爷为房产一事状告女儿的判决书,以及能够证明孙大爷书写遗嘱时精神正常的病历等。之后,律师到公证处找到了其出具的调查证明,证明张大妈在两个月内是明确接受遗赠的。

    虽然取得了不少证据,但为了不让被告摸清底细,律师在立案时只提交了三份,开庭后才陆续提交了其他证据。庭审中,对方拿出了孙大爷的另外一份遗嘱,以及临终前几天的录音文件,还找来了两个证人作证。针对另一份遗嘱,律师将孙大爷在去世前一个月所写的“此前的字据一律作废”的声明拿出,证明了他们手中的遗嘱已经无效。对于孙大爷的录音文件,对方主张这是口头遗嘱,律师当即提出,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作出才有效,且需要见证人,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对方忙又改口说这是录音遗嘱,并且让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就围绕孙大爷做录音时身体状况如何进行询问,一人回答“精神状态还不错”,另一人则说“看着快不行了”,自相矛盾的说法让对方脸色很不好看。接着律师又问两人什么是见证,一位说“没有人叫我见证”,这下对方的律师都连连摇头认输了。

    张大妈的主张得到了一审法官支持,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但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提醒:为了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遗嘱做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在所有形式的遗嘱中是最有效的。如果没有条件做公证,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但要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日期。还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果内容含糊不清,很可能以后因为对遗嘱的理解有歧义而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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